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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高擎惩老赖
——随县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纪实
作者:王松
记者 王松 通讯员 郑昉 编者按 在中国第十六个记者节到来之际,随州日报社推出的新闻探访团走进部门、办事处、乡镇,触摸各地发展脉搏宣传活动闪亮开启。此次宣传活动,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经济的蓬勃发展点赞,为认真履职尽责点赞,为神韵随州建设的扎实推进点赞,为部门、乡镇和办事处的奋发有为点赞。同时,旨在答谢社会各界多年来对随州日报的关心、支持、呵护,与社会各界架起沟通友谊桥梁,为实现中国梦的“随州梦”共同鼓劲加油。 今日展示的是随县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纪实,敬请读者关注。 长期以来,在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重拳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应运而生。 随县人民法院成立以来,始终将执行工作视作人民法院的“生命工程”,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思路,以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杀手锏,对规避执行的老赖们展开“反规避执行”。近三年来,该院将19名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除1名被执行人至今未被抓获归案、1名被抓获归案的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义务外,其他17名被执行人均履行了执行义务,移送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率100%,犯罪嫌疑人归案率94.74%,案件执结率89.47%,该院拒执罪案件成功率达90%,通过打击拒执犯罪,树立了司法威严,努力营造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社会氛围。 A 扩大查询范围 查找财产线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立,以“有执行能力”为基本要件。为了查清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能力,该院做到了“二个扩大”。 扩大查询财产主体范围。除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外,还将被执行人的同住家庭成员、公司股东、关联公司、民营公司会计等对象的财产纳入查询对象,只要查得财产,即从变更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方面寻找突破口。在执行市中院提级并指定执行的“随州齐星公司诉徐州某机械制造公司的一案”中,该院发现徐州某机械制造公司一直处于生产经营状态,银行帐户中的资金交易非常频繁,但就是存款余额总是很小。通过分析其资金交易明细,该院发现其法定代表人另行成立了一个锻压铸造公司,机械制造公司的资金全部通过锻压铸造公司进出,并通过网上银行瞬间转移,而锻压铸造公司属于无设备、无场地、无生产、无人员的“空壳公司”。于是,该院审判委员撕破机械制造公司“借壳经营”、“家族公司”的面纱,果断将锻压铸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军工企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冻结二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余万元,将一件四年未结的案件执行完毕。 扩大查询财产类型范围。除按常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日常收入、房地产、车辆外,还对查询财产的类型扩展至被执行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股票、基金、债券、投资、股权等方面,近年来,还将车辆车位、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纳入查询范围。在执行马某一案中,执行人员从房产部门查得马某在广州市某小区购有一个车位,该车位价值达20多万元。该院将该车位查封后,马某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B 转换查询思路 倒查财产证据 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须有基本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为此,该院转换思路,将调查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的“时间节点”前移,“倒查”财产线索,从事故或纠纷发生时查起,而不是从“进入执行阶段”查起,积极收集被执行人转移、隐匿、低价处置财产等恶意逃避执行的证据,为追究其拒执罪奠定“证据基础”。 “倒查”资金去向。打破查询存款余额的常规,从被执行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存款交易流水中,分析资金流动状态,比对资金进出记录,分析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主观故意,分析其是否具有执行能力,并奋力展开财产追踪。如李某诉郭某遗产分割纠纷一案,郭某与其胞弟恶意串通,将其胞弟代管的共有遗产60万元银行存款分批支取、转帐,全部予以转移,执行干警通过调取银行交易记录,奋力追踪资金流向,将郭某转至其妹夫名下的银行存款17万元予以扣划,同时将被执行人郭某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倒查”财产登记。许多被执行人在事故或纠纷发生后,即迅速将自己的财产变更登记至案外人名下,或者假离婚、假出售,达到转移、隐匿资产的目的。为此,该院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屋、车位等现有财产的登记时,不仅查询现有登记情况,还“倒查”其原始等级、变更登记,以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案发后转移财产”的情况,虽然证据收集工作的难度、强度增加了,但执行效果明显。 “倒查”权益收益。在完成对财产的转移、隐匿后,被执行人通常摆出一幅贫困潦倒的的穷酸相,以没有执行能力抗辩,为此,该院深入被执行人居住的小区、村(居)委会、务工单位,调取证人证言、单位证明、工资清单等证据,撕破其穷酸的伪装,以“拒执罪”打破其“死猪不怕开水烫”心态。如在执行冯某一案中,该院通过当地居委会查得其将承包经营的土地转让给他人,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费19万元,该院将冯某移送公安机关后,冯某的亲属共筹资27万元将案件执行完毕,今年5月20日,冯某被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C 梳理案件源头 追究“前罪”责任 部分执行案件,由于取证困难、证据不足,难以以“拒执罪”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于是,该院另辟新径,从案件的源头梳理,看被执行人在纠纷或事故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突破执行僵局。 该院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分析被执行人的致害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看被执行人的交通事故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陈某驾驶货车致秦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陈某被判赔偿30多万元,唐镇法庭历经四年执行,陈某外出务工,仅其父亲每年代为支付了4000元,严重影响秦某的生活。由于陈某之父在偶尔代为微量履行,难以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后来,该院从交通事故本身着手,调取了交通事故卷宗,认真分析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详细细节,发现陈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严重超载”问题,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随后,该院提请县委政法委协调,由公安机关对陈某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网上追逃。2013年1月,被执行人陈某被抓捕归案,其亲属主动请求与秦某执行和解,陈某之父一次性支付了现金26万元,将案件执行完毕。 D 强化法治思维 坚持依法严惩 突破性理解“执行能力”。对于较大数额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判决,被执行人往往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软抵抗”。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也有“被执行人缺乏充足执行能力”而不敢启动“拒执罪”的思想顾虑、意见分歧。为此,该院突破性理解“有执行能力”,将“有部分执行能力”也作为拒执罪基本要件中的“有执行能力”。 该院认为,部分被执行人虽然无能力“一次性全部执行”,但当其有部分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时,也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许多被执行人可借此逃避刑事责任追究。为此,该院从被执行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资金流量、家庭支出、经营状况、还债状况、关联业务、资产购置等方面的证据着手,分析其有无“部分执行能力”,决定是否追究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小林法庭执行的赵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赵某应赔偿16万元,经数次执行,均被被执行人以“没有执行能力”而无果,后通过向其邻居、村组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在2013年曾将住房加盖一层,花费近7万元,该院审委会遂决定将赵某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一接手此案,被执行人马某“闻风丧胆”,主动到法庭履行了全部义务。 突破性理解“兜底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解释中,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规定了五种情形,对符合前四种“情节严重”情形而可以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的理解在实践中不会产生分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下落不明、外出务工、躲避执行、“软拒执”等难以执行的情形。为此,该院突破性理解立法解释中规定的“兜底条款,即“(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向“软抗拒”行为开刀。对下落不明、外出务工的被执行人,从其外出时间、外出原因、在外收入、在外生活等表面现象中,厘清其“主观故意”,揭穿其“恶意赖账、恶意抗拒执行”的罪恶嘴脸,依据立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而追拒不执行者的刑事责任。该院的这一理解,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认同,消除了拒执罪刑事立案、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方面的障碍。三年来,该院对9名在纠纷或事故发生后即举家搬迁、外出务工、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老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突破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僵局,全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任何质疑。于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为8种情形。针对这8种情形,随县人民法院将在“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两种情形上进行重点突破,继续创造性开展惩治老赖行为。以此为契机,该院今年启动了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决定将13名老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二名被执行人获悉后迅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名被执行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履行了全部义务。 更让申请执行人感到欣慰的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增加了二条内容,一是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修正案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随县人民法院认为,对“拒执罪”法定刑的提高、对单位犯“拒执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必将对打击老赖工作起到更加积极的促进作用。 “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面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这四只“拦路虎”,随县法院广大干警将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敢于亮剑,全力以赴,攻坚克难,用实际行动让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强劲有力的司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