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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不再“见官难”
随县县长出庭应诉折射司法进步
作者:周强、黄闯、
本报讯 记者周强、黄闯、通讯员邓明、孙峻报道:“民告官”不再 “见官难”。11月20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首例特许经营权协议纠纷案。随县人民政府县长毕道丽出庭应诉。 原告湖北某市政燃气管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随县人民政府2010年授权其在随县投资开发建设管道天然气管网和有关天然气经营建设项目 (特许经营权30年),但被告又于2011年授予第三人随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该项目,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被告随县人民政府则辩称:第三人系原告为履行协议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且原告已多次通过书面函件对第三人的身份进行了确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由随州中院分管行政审判院的领导方义斌担任审判长主持审理。因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较多,在开庭前合议庭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其中原告方还申请了四名证人出庭作证,随后各方当事人展开了争锋相对的法庭辩论。在审判长的指挥下,整个庭审过程进行的有条不紊,节奏紧凑,秩序良好。近30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由于案情比较复杂,该案待合议庭合议之后将另行择日宣判。 据了解,“民告官不见官”,是我国行政诉讼环节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自2014年以来,随州市中院主动加强与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反馈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组织召开全市加强行政审判与依法促进行政工作座谈会。2014年5月,随州市政府出台《随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规定》,对一审程序中行政首长未出庭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集团诉讼及媒体关注的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涉及资源、环境保护、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7类行政诉讼案,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且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2014年11月24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的一起工伤案件,曾都区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是随州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以来,首个出庭应诉的行政部门一把手。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为保障当事人起诉权利,明确规定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诉讼中官员出庭逐渐成为一种常态。11月20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这一起案件中,随县县长毕道丽出庭应诉,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这一现象折射出随州司法改革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