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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因土地承包起纠纷 法官释法当事人终撤诉
作者:黄闯、
本报讯 记者黄闯、通讯员杨园园报道:近日,随县厉山镇两村民因土地承包合同起争执,诉至法院。随县法院民庭、行政庭法官详细释法,让诉讼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最终撤诉。 据悉,随县厉山镇村民汪某,曾将其耕种的2.26亩责任田抛荒,村委会将其收回,重新发包给本村村民刘某,双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05年,农村实施土地二轮延包时,行政机关为刘某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0年,该块土地被依法征收,因汪某、刘某均想获得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暂未发放。2011年,刘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汪某的请求未得到支持。该案判决生效后,其中一方当事人于2013年又向随州中院申请再审,汪某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并再次要求获得征地补偿款,但中院经审查后维持原判。汪某败诉后一直很郁闷,在家找到第一轮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于2015年将刘某和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刘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获得征地补偿款。 随县法院民二庭法官对案情进行系统梳理后,于1月21日通知汪某到庭。“你的证只能证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你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刘某的证表明其在二轮承包期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被征收发生在二轮承包期内,故无法对刘某形成有效对抗。”审判员对汪某解释道。汪某急切地说:“可他的证办得不合法。”审判员继续解释说:“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只能对承包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刘某的证系行政机关颁发,该证未被撤销前就能证明其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审判员进一步释明道:“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会选择两起诉讼,一方面打行政诉讼官司,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权证,另一方面打民事诉讼官司,要求法院对民事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同时行政庭法官从法律程序上就如何进行诉讼向汪某进行了详细讲解。汪某听后恍然大悟,由衷说道:“我决定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