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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严新国同志辞去随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3月25日随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严新国同志因到龄退休辞去随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接受严新国同志辞去随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严新国同志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