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往期报纸   
  文章搜索:
随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我局拟对下列共计32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违法建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其中9户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3户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0户分别送达《催告通知书》。因以其他方式均无法联系以上当事人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文书编号等如下:
  序号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
    当事人
    彭明照
    朱海林
    蒋修顺魏三、魏中(联建)
    谌祥洲、谌祖贵(联建)
    王发兵
    曹二庆
    甘仕强
    谢 建
    何光友
    龙 云
    余海燕1#楼
    章庆洪刘恩先、陈建忠、汪永明、万朝青(联建)吴俊、何艳林(联建)
    刘先学
    周 军
    陈万涛
    郑 波
    魏付国(1期)
    罗法名
    方 咤
    魏付国(2期)
    李长海(1期)
    李长海(2期)
    李长海(3期)
    陈双生
    杨志升
    余桂勤
    冷昌荣
    方 咤
    吕明亮
    建房地址
  万福店农场居委会一组
    殷店镇金塔村四组新街镇新街居委会二组万福店农场居委会四组殷店镇天河路食品公司旁殷店镇双桥居委会二组殷店镇双桥居委会四组殷店镇双桥居委会四组殷店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殷店镇双桥居委会三组
    环潭镇新居路万福店农场居委会蔬菜队万福店农场襄汉大道26号万福店农场居委会一组
    三里岗镇元宝街新街镇新街居委会一组柳林镇大桥街居委会四组环潭镇金环水泥厂对面
    吴山镇老供销社吴山镇肖家湾居委会翰林路吴山镇肖家湾居委会龙凤街
    万和镇农机站吴山镇肖家湾居委会翰林路
    吴山镇东岗街
    吴山镇东岗街
    吴山镇东岗街万福店农场襄汉大道13号三里岗镇居委会一组
    草店镇游源街
    草店镇岳家湾村万和镇万和居委会五组
    尚市镇居委会二组
    规模
    四间五层
    五间四层二间六层、二间六层、
    二间一层
    四间五层
    五间半六层
    五间四层
    四间五层
    四间五层
    二间六层
    三间六层
    一个单元六层
    五间六层
    四间五层
    一个单元五层二间六层、二间六层、
    二间一层二十二间六层、三间六层
    一个半单元五层二个半单元四层
    一个单元四层
    一个单元六层
    四间四层八间四层、十间一层
    二个单元六层
    一个单元六层
    二个单元六层
    四间七层五间五层、六间五层三间二层、三间三层
    三间四层
    一个单元四层
    五间六层
  建筑面积(m2)
  11851019.21340.151285.9
  超规划
  1343.88950.412329805121.541009.41234.81600.441344.081065.62517221378.44650122402291.641088.641494978.881839.82934.361612.83302.41769.62015909.31056916.41583.4
  处罚理由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
  处罚、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文书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县住建罚告字[2012]第40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县住建罚告字[2012]第81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县住建罚告字[2012]第104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县住建罚告字[2013]第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县住建罚告字[2013]第1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县住建罚告字[2014]第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县住建罚告字[2014]第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县住建罚告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县城管罚告字[2016]第8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住建罚[2012]7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住建罚[2013]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住建罚[2014]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住建罚[2014]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住建罚[2014]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住建罚[2014]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住建罚[2014]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城管罚[2016]第7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城管罚[2016]第8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城管罚[2016]第8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城管罚[2016]第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城管罚[2016]第8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县城管罚[2016]87号
    催告通知书
    催告通知书
    催告通知书
    催告通知书
    催告通知书
    催告通知书
    催告通知书
    催告通知书
    催告通知书
    催告通知书
  处罚或催告内容
  限期补办手续;罚款65175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59113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77728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74582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87352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55123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71456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56840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278611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58545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71618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92825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77956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61806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99876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79949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377058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129920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132915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63141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86652元限期补办手续;罚款45420元交纳罚款106708元交纳罚款170192元交纳罚款109670元交纳罚款191539元交纳罚款102636元交纳罚款116870元交纳罚款52739元交纳罚款61248元交纳罚款62315元交纳罚款87087元
    以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随县人民政府或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以上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特此公告。
    罚款缴纳指定银行:工行随县支行
    账户名称:随县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1805021829250000679
    法律文书领取联系单位:随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原随县城镇管理执法局)
    地址:随县厉山镇汉孟路278号
    联系电话:3339508
  随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6年11月15日
更多>>  随州日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随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律文书送达公告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3 版:专版】

随州日报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2007-2019 b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