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往期报纸   
  文章搜索: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作者:未完待续
  第十三条 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古树名木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或者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并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治预案。
    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管护制度,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防治队伍,加强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设备、药剂的储备。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 (点)及其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损毁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周边环境。
    因城乡建设需要迁移监测预报站(点)的,应当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检 疫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本省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情况,确定和调整本省的补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名单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实行检疫标识管理,实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受检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九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流通检疫。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跨县流通的,输入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流通的,应当符合输入地检疫要求。
    对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实施检疫。已被污染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托运人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或者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寄。
    第二十条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有害生物引种风险性评估,并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应当隔离试种,经试种确认不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方可种植。
    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境外重大植物疫情输入风险管理,并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引种后的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疫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等重点地区的检疫检查;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林业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检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林地及其边缘500米范围内施工,使用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回收、销毁松木或者其他可能携带疫病的木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回收、销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林业有害生物的治理实行分类管理。
    生态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和非生态公益林的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
    非生态公益林的一般林业有害生物治理由生产经营者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 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治理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清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组织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采取封锁、扑灭等必要的除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健全疫情监测、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开展联合防治。
    相邻地区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户、联组、联村的防治联合体和应急处置联合队,开展群防群治。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解决林业有害生物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未完待续)
更多>>  随州日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3 版:绿满随州】

随州日报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2007-2019 b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