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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火春治进行时——案例选登
广水市周某擅自 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2017年1月15日下午,周某某到广水市蔡河镇白水河村刘家湾屋后的塘湾山场祭拜自己的父亲时,使用明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7亩。 2017年2月,广水市森林公安局依法给予周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森警说法:《森林防火条列》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随县熊某某拒不执行 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命令案 2017年2月13日下午14时许,熊某某拒不执行随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戒严令,在戒严期使用打火机到森林防火区内燃烧稻草秸秆,被随县公安局森林民警查获。当日,该局报随县公安局裁决依法给予熊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2017年2月13日,熊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森警说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叶某某失火案 2016年4月1日下午,叶某某到随县均川镇迎水村熊家林湾为其父母上坟时不慎引发山火,经现场勘查过火有林地面积648亩。2016年4月1日,随县森林公安局对叶某某失火一案立案侦查,4月2日,依法对叶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6年11月1日,依法将叶某某移送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月9日,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叶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执行。 森警说法: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4月16日,林安发【2001】156号) 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