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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 因防治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需要,经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鉴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林木,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指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除害处理。
    采伐疫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疫区和疫木管理规定作业,并做好采伐山场和疫木堆场监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
    实行疫木安全定点利用制度。疫木的安全利用,按照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第三十条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过程中强制清除、销毁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因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造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的除外。补偿的标准、程序、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治体系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大补贴和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生物防治技术的研发、引进、推广和使用,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措施、方法和技术应当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保护有益生物,保证人畜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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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4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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