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检察院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本报讯 通讯员汪玲玲、陈静报道:毒奶粉、毒大米、毒啤酒……频繁曝光的名词让人胆战心惊。近日,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使用工业松香加工、销售“毒猪头肉”案提起公诉,该案是今年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以来办理的首例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 经查明,被告人雷某在曾都区南郊办事处一出租屋开设作坊,长期进行猪头肉加工、销售“有毒猪头肉”。去年,曾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雷某生产作坊检查时现场查获工业松香89公斤和猪头肉1216公斤。截至案发时,雷某已销售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的猪头肉数千公斤。 经鉴定,雷某使用的松香酸值含量高达160mg/g,严重超过国家安全标准,属工业松香。工业松香为非食品级松香甘油酯,未被使用(脱毛)的工业松香一般为黄色固体,而使用后的工业松香则为黑色固体,因其铅含量过高,根据规定被禁止使用。 工业松香内含重金属铅,经反复高温使用后,重金属含量会升高并进入家禽体内,食用工业松香脱毛的禽畜类肉产品会对人体肝脏和肾脏造成伤害甚至是致癌。被告人雷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曾都区检察院坚持把服务保障民生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课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另据检察官介绍,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