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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随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公告
  根据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随县发改价格〔2016〕3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随县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此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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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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