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告
随州市浩然饮食有限公司决定申请注销,注册号:421302000066634,请债权债务人45日内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随州市浩然饮食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0日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
随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21300050041222N)经全体股东一致决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13000万元,减少至3000万元。请有关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有关债权债务事宜,逾期本公司将依法减资。
特此公告。
随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6日
遗失声明
许君善遗失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发票代码:242001590220,发票号码:NO 00498418,金额:600000.00元,款项性质:预收购房款,开票日期:2016年4月20日,特声明作废。
许君善遗失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发票代码:242001590220,发票号码:NO 00497018,金额:501294.00元,款项性质:预收购房款,开票日期:2015年12月31日,特声明作废。
许君善遗失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发票代码:242001590220,发票号码:NO 00495129,金额:80000.00元,款项性质:预售定金,开票日期:2015年12月9日,特声明作废。
许君善遗失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发票代码:242001590220,发票号码:NO 00495119,金额:20000.00元,款项性质:预售定金,开票日期:2015年12月8日,特声明作废。
晏存勇、黄琼桦遗失在随州市中心医院出生的小孩晏子雯的原《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D420104882,特声明作废。医 讯
随州市中医医院心血管病科是一个以中西医结合治疗为基础,结合介入技术为治疗手段治疗心血管疾病为特色的科室。该科与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建立了长期技术协作及学术交流关系,依托其技术力量,开展冠脉造影术、经皮冠状动脉腔内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射频消融术、起搏器植入术、部分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部分外周血管疾病诊治、肿瘤性疾病的介入治疗。该科每周均有武汉同济医院教授坐诊、查房,为患者提供最合适的治疗方案。届时将欢迎广大患者携带相关资料前来咨询就诊。
科主任:王宇 咨询电话:18672232399融资贷款国家批准随时申请快速到账程力·善建金融提供贷款典当互联网金融服务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群、张志洋、张志波、朱翠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7日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保福、訾公成、熊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7日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朱秋生、聂京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7日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蒋如涛、代红、董陈、黄金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8日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小东、童兰兰、刘世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开发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