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杨林如、张海报道:近日,广水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运用法律手段鼓励助人为乐,原被告在领取判决书时均表示服判,并当庭履行了赔偿款项。
原告徐某与被告郝某在深圳同一工厂打工,今年春节放假期间,郝某开车回湖北,徐某提出让其顺路帮忙带回家,郝某出于好意,无偿搭乘其共同返乡。因郝某疏忽大意,未控制好行驶方向,导致其车失控后与道路两侧护栏相刮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徐某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各项费用256445.18元。郝某则认为是出于好意无偿搭乘其返乡,徐某未系安全带,也有过错。且原告由于未遵医嘱,坚持转院,导致病情加重,其后果应自行承担。
合议庭审理认为,顺风车司机郝某搭载徐某没收任何费用,属于好意帮忙,是一种无偿服务行为。在出发前和乘车中郝某均提醒系安全带,但徐某执意未系。故同乘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时,作为免费同乘人员一方,应自行承担部分风险,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可酌情减轻被告的责任,对于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以支持,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9954.68元,酌定原告与被告对此事故承担责任比例以4:6为宜,遂判决郝某赔偿徐某损失143973元。在庭审前后,审监庭做了大量释法明理工作,双方均表示愿意服从法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