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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20171212期 >> 第A4版:财政新声
【政策速递】

  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新修正的《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明确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二、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并明确相应税率;根据13%这一档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况,将销售或进口粮食、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降至11%。同时,目前对部分行业实施的过渡性政策保持不变。
  《决定》明确,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经国务院同意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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