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松 通讯员 孙德刚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近期气温回升较快,森林火险等级偏高,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自本戒严令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二、戒严区域:随州市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期间,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焚烧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炮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林地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源隐患。
五、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由有关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14日
我市扎实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为确保春季森林防火特别是全国两会及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安全,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决定3月13日起至4月12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宣传活动以“远离森林火灾,守护绿色家园”为主题,突出宣传《森林防火条例》、野外火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和违规用火的法律责任,努力营全社会关注森林防火、参与森林防火、支持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
活动期间,各地将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森林防火“五有五进”活动:路口有标语、墙上有专栏、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文字;森林防火进单位、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工作氛围。
上门宣传。印发各级人民政府禁火令或戒严令、森林防火小常识等宣传资料,送至林区村组每家每户,做到户主签收,人口集居区要张贴固定。
特定活动场所宣传。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重要区域增设固定防火宣传牌,林区道路固定宣传牌,损坏的重新布设和内容更新。
村组、学校宣传。村、组、学校开辟森林防火宣传专栏,做到内容通俗易懂,言简意赅,切合当前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学校教育阵地,开展“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出一期森林防火知识黑板报、写一篇以森林保护、森林防火为题材的作文、写一封致家长的森林防火公开信、写一条有关森林防火的标语,上一堂森林防火知识课。
公开打击处理宣传。森林公安机关按照森林火灾“四个不放过”(火灾原因不查清不放过,火灾肇事者不查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的要求,加大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和侦破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人员。
媒体宣传。在全市乡镇流动数字电影放映队放映电影前播放一次防火宣传警示教育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清明节期间文明祭祀活动的宣传报道,大力倡导文明新风,积极开展鲜花祭祀、网上祭祀等文明祭祀,共同保护好全省良好的生态环境。
森林防火宣传队宣传。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全面出动森林防火宣传车,悬挂条幅,播放《森林防火条例》《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和《森林防火戒严令》,走村入户,深入城乡巡回宣传。
手机平台宣传。加强与通信部门协作,通过手机向用户发送森林防火信息、宣传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关注国家森林防火公众号,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大力开展“万人劝导文明祭祖”活动。3月上旬至清明节。各级组织相关负责人、护林员、群众扑火队员、志愿者劝导员,在入山路口、坟场入口对上坟烧纸钱、燃放烟花炮竹者进行劝导,倡导鲜花祭祖,确保山上无火祭祀,并根据春耕生产、农事用火剧增的实际,加强火源管控,杜绝山边、林区野外用火。
随州市森林公安局开展“严打林火犯罪,护航美丽随州”
专项行动
为认真贯彻全省、全市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有力预防森林防火重点期森林火灾高发态势,巩固绿满随州成果,保护生态安全,随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严打林火犯罪,护航美丽随州”火案侦破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为:故意纵火毁烧林木违法犯罪行为;未按法定程序申报审批,非计划性烧除的违法犯罪行为;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戒严令的行为;违法野外用火烧荒、烧田埂、祭祀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等行为引发的森林火灾;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架设电网电器引发森林火灾;久侦未破及其他违法用火导致的森林火灾案件。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森林公安局要求全市森林公安机关保持高度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力推进专项行动。
坚持履职尽责铁肩担当,增强专项行动的紧迫感。全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牢固树立“火情就是命令,火场就是战场”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坚决做到火案现场必勘、案件必立。对燃烧时间长、森林资源损失严重的火灾案件,各地森林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确定责任专班和责任人,限期破案。
坚持执法办案铁面无私,增强参战人员的责任感。全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紧盯卫星监测热点线索,本着“火灾原因不查清不放过,火灾肇事者不抓获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的原则,切实做到线索必核、案件必查、人员必处,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得到依法打击处理。对案件线索不明侦破比较困难的疑难案件,可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收集线索和证据。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戒严令,违法野外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坚持上下联动内外互动,增强专项行动使命感。各地森林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案件要做到情况清楚、数据准确,切实做好案件信息的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对重特大案件和重要信息严格按规定上报。
森林防火违规违法案例
案例一:
2018年2月26日下午,随县万和镇佛山村杨家沟发生森林火灾。万和镇接到随县防火值班室通知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扑救,于当晚20时30分扑灭。经核实,过火面积195亩,受害面积10亩。火灾地全是栎树,燃烧的主要是地表物。
火灾扑灭后,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高度重视,对万和镇下达了森林火灾督办函,责成万和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将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受害面积、肇事责任人、包保镇领导及村干部以及火灾案件查处等情况迅速查证落实。
随县森林公安局七尖峰派出所于2月27日已立案并下发悬赏通告,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人给予500元至10000元奖励。调查走访干部群众20多人,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针对这次森林火灾,严格实行问责,对佛山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某给予撤职处理,村会计刘某某进行工作约谈,对与佛山村交界的郭家乡村党支书记彭某某进行工作约谈,对郭家乡村副主任刘某某进行诫勉谈话。
案例二:
胡某某,男,家住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九里河社区夏家畈二组。2017年4月1日,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胡某某在未经林业局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殷店镇凤鸣村三组山上(护林防火戒严区内)为已故亲人烧纸,在燃放冲天炮时引发山林火灾,致使村民张某某、方某的山林受损,过火面积约十九亩。
依据《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罚款。
案例三:
2017年3月2日上午,吴某某在随县环潭镇皮台村二组南水堰西冲山场旁边的田里用打火机点燃稻草秸秆后,因天空突起旋风,将田里燃烧的稻草火星带至白杨树林中,导致白杨树着火,进而引发南水堰西冲口山场森林火灾。山场着火后,经过奋力扑救,当天下午4点左右将山火扑灭。
经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南水堰西冲口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为7.079公顷,折合116.85亩,过火疏林地面积1.08公顷,折合16.2亩。树种主要为松树、栎树及杉树。
2017年6月7日,吴某某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5日被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摘选)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 (摘选)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
(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
(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规的野外用火行为的;
(四)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且拒不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的。
第二十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职责和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引发森林火灾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二)迟报、瞒报、谎报火情的;
(三)未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不执行扑火命令的;
(四)不依法及时处理火灾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包庇、姑息迁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