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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随州市明诺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18年4月28日前到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办税窗口缴纳应纳税款(小写)845014.93元,同时按规定缴纳自滞纳之日至缴款之日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随国税稽强催(2018)1号税务文书,现进行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局地址:随州市曾都区白云大道10号
  电话:0722-3821012
  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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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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