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