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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鄂13破4号

  本院根据随州市曾都区投资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月3日前,向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大北街16号,邮政编码:441300,联系电话:瞿 律 师 13308662319、李 律 师15337330292、洪律师1331718206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多功能厅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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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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