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欠薪?
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欠薪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未按约定支付”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或时间不符合双方约定或企业的规定。而“未依法支付”则多指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或支付形式不合法等情形。
二、什么是“恶意欠薪罪”?
答: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恶意欠薪罪”,因此,只有主观上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恶意欠薪罪”(此系俗称)的正式罪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恶意欠薪罪的“薪”如何确定?
答:根据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欠薪罪的“薪”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此可见,欠薪的“薪”范围很广,基本包括用人单位所有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年终奖、提成、绩效工资等项目,而不仅仅指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劳动者因单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获得股票分红、期权奖励等一般不列入“薪”的范畴。
四、恶意欠薪的“恶意”如何确定?
答:如前所述,只有恶意逃避劳动报酬支付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欠薪罪。但何为“恶意逃避”呢?结合《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逃避行为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具有支付薪资能力而故意不支付或拖延支付,也属“恶意欠薪”。
五、什么样的欠薪行为被视为“逃跑、藏匿”?
答:根据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行为人无正当理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视行为人“逃跑、藏匿”。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本人、用工所在地同住成年家属或者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在责任人用工所在地的住所、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1、常用联系电话无法联系超过三日,且离开拖欠劳动报酬的经营场所或日常居所的;2、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相关调查机关三次电话和短信通知,拒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3、采取其他逃跑、藏匿方式,影响案件调查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
六、湖北省认定恶意欠薪罪的“欠薪数额较大”是多大?
答: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七、“恶意欠薪罪”如何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答:由于欠薪定罪同时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后仍不支付”的前提条件,因此对劳动者而言,如果用人单位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应该先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欠薪事实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逾期仍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将案件材料移送给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由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完成刑事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可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对“恶意欠薪罪”如何处置?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构成“欠薪罪”的,一般对用人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员(如法定代表人、人事负责人等)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应当判谁的刑?
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两类,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因具体情况而异:如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过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恶意拖欠工资的犯罪行为,则属于单位犯罪,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果仅仅是个人为谋取私利而实施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则只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十、哪些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