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彭某军、佘某兵、邓某先非法采矿案
犯罪嫌疑人彭某军、佘某兵、邓某先未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采砂活动,开采砂石价值巨大,涉嫌非法采矿罪。目前已被提起公诉,等待判决。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被告人彭某军、佘某兵等人拟合伙投资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陆家河二组河堤外砂地项目,并雇请该村二组村民姚某顶名参加北郊办事处举行的招标活动。中标后,姚某于2015年1月13日与陆家河村委会签订河砂地承包合同书。彭某军、佘某兵等以姚某名义向北郊办事处交纳承包金310万元。
2015年,被告人彭某军、佘某兵等人在未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始采砂。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2017年9月21日、2018年4月27日向彭某军等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彭某军等人每次短暂停工后,继续非法开采。2018年3月27日,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彭某军等人非法采矿案线索移送至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该局于次日立案侦查。
经湖北省地质局武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勘察和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告人彭某军、佘某兵、邓某先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3685762元。
2018年5月2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彭某军、佘某兵家中分别将二人抓获,在陆家河二组砂场将被告人邓某先抓获。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佘某兵、彭某军家属分别上交违法所得30万元、15万元。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尚未判决。
(二)典型意义
北郊办事处不是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办理采砂许可手续。犯罪嫌疑人彭某军、佘某兵、邓某先虽然中标并交纳了承包金
310万元,但是未经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所从事的依然是非法采砂活动,所采砂石价值已达到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