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邓某志、肖某勇非法采矿案
犯罪嫌疑人邓某志、肖某勇以挖鱼池的名义行非法采砂之实,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抓获,已提起公诉,等待判决。
(一)基本案情
2001年2月,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陆家河村村民邓某志与陆家河村委会签订承包陆家河五组桃园沙滩地合同,进行植树造林。2014年10月5日,由邓某志申请,经陆家河村委会同意,邓某志将承包的“桃园沙滩”改为“生态养殖鱼池”。2015年5月15日,邓某志与陆家河村委会签订“申请改挖鱼池的补充协议”,由邓某志向村委会交纳9万元资源补偿费。经黄某元(另案处理)介绍,2016年11月3日,肖某勇与邓某志签订《池塘改造协议》,约定邓某志将承包的桃园沙滩卖给肖某勇挖砂,肖某勇将桃园沙滩挖成池塘后交还给邓某志,肖某勇支付邓某志78万元;且由邓某志负责协调与村委会、村民之间的关系,保证采砂顺利进行。
2016年11月,肖某勇、邓某志等人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砂。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工作人员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2018年3月12日、4月27日向邓某志等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肖某勇、邓某志拒不停止,继续非法开采。
经湖北省地质局武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实地测量和调查:截止2018年5月16日,邓某志、黄某元、肖某勇等人无证开采建设用砂矿平面面积为25549㎡。消耗资源储量(122b)矿石量为29892 m3(含砾石、泥质成分的矿石量),扣除含泥量、含砾石量后中砂量为22855 m3。经查实,被告人邓某志、肖某勇非法采矿价值为99.3959万元。
2018年5月2日、6月6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分别将邓某志、肖某勇抓获。
该案已提起公诉,等待判决。
(二)典型意义
犯罪嫌疑人邓某志虽然与村委会签订了“申请改挖鱼池的补充协议”,也向村委会交纳了9万元资源补偿费,但是邓某志、肖某勇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砂依然是非法采砂行为,所采砂石价值巨大,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