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5章36条,分总则、停车设施供给、停车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
一、条例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市城市发展日新月异,机动车数量逐年递增,停车位增加相对不足,加之停车管理滞后,“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和市民生活。每年都有多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改善交通环境、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的议案建议。在此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2018年度立法计划项目,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二、条例概览
1. 形成过程
条例先后经2018年5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审,2018年9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2018年11月2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三审,于2019年3月25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就批准条例事宜作出相关决议。
2.制度设计思路
突出问题导向,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当前“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在承认停车供给难以满足机动车增长需求的客观实际的基础上,强调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坚持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使用与道路通行相协调的基本原则,构建政府与社会各方的共治与自律管理体系,规范和培养停车人良好行为习惯,实现交通环境整体改善。
3.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建设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其中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泊位等,不包括公交车、客运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的停车设施。
4.施行日期
条例部分条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义务作出了规定,根据《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法规,从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一般不得少于六十日”要求,条例从2019年6月26日公布到正式施行,间隔不得少于六十日。为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正式施行前,仍依据相关上位法开展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三、条例主要内容
1.明确工作体制机制
停车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针对管理职责界定不清晰和行政执法职责不明确的问题,条例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协同负责的体制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推行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管理城市道路沿线区域等地的停放行为,组织拟定、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停放行为,参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2.优化停车设施供给
立法调研显示,我市居民反映最为集中的停车问题是机动车无处停放。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下大力气解决停车有序入位问题,有效增加停车资源供给是当务之急,也是停车有序管理的重要基础。条例规定:一是明确本市停车设施供给原则为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设施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和临时设置为辅。二是规定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停车场、对平面停车设施进行立体化改造、在闲置场所建设临时停车设施、推进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等。三是适度优先满足居住停车,对既有居住小区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建设临时停车设施,可以在居住小区周边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四是严格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依法依规配建是保障停车资源有效供给的重要基础,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的,应当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
3. 合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针对目前我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相对滞后、道路停车资源挖掘利用不充分的现状,条例在坚持保障道路通行功能的基础上,规定慎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是明确把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作为增加停车供给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快推进。二是规定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过程中要严格相关标准,保障道路通行功能,具体规定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硬性要求以及应当及时调整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三种情形。
4.加强停车管理与服务
针对目前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较为粗放、停车资源基础数据不完整不全面、停车智能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收费方式标准不科学、部分驾驶人素质偏低等问题,条例:一是规定建设统一的智能停车信息系统,实时公布停车设施的动态信息,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二是明确公共停车设施的管理者、机动车驾驶人、单位和个人在停车中应履行的义务。三是建立价格调控机制,明确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由发展与改革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5.积极发挥社会参与作用
机动车停车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需要企业、社区、个人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一是在总则明确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规定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配建停车设施标准、设置调整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三是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可以协助开展门前停车秩序维护工作,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6.细化法律责任
基于不重复上位法的考虑,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一一列明对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罚,只是对未在显著位置明示设施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的,擅自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不按照规定停放车辆的,不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用的,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擅自占用、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的等七类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相应额度罚款。此外,明确了在停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