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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立马饮酒逃避酒驾责任检方认定:醉驾成立

  随州日报讯(通讯员汪海洋)“事故发生后我马上下车查看伤者情况,两名伤者都没有生命迹象,我便到旁边的便利店买了瓶一斤装的白酒喝了半斤左右,然后将剩下的酒淋到自己的头上,并向死者磕头。”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沈某这样说道。
  近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水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沈某。该院经审查认定:今年8月31日14时许,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广水市不动产局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未发现前方车辆,导致小型轿车与同向前方由李某甲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后载李某乙)追尾相撞,造成李某甲、李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沈某在事故现场再次饮酒。民警赶赴现场将沈某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进行鉴定,从送检的沈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91.19mg/100ml。然而在最初的讯问中沈某坚持自己驾车撞人前没有饮酒,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是否就无法认定其醉驾行为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 100毫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承办检察官认为,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目前,沈某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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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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