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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曾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修订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08〕22号),结合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实际,特对《随州市曾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关于住院补偿起付线的设置。镇(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从100元调整为50元,区外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从500元调整为400元。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扶对象取消住院起付线标准。
    二、关于住院补偿比例的设置。镇(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从60%调整为75%,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从50%调整为55%,区外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从45%调整为5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调整为:1001元-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1元—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元以上部分,按45%的比例报销。封顶线不变。
    三、参合孕妇属计划内生育的,住院正常分娩 (含剖宫产)每人定额补助标准从100元提高到200元。
    四、参合农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曾都区人民政府
  20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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