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住宅建设的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住宅建设,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全面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镇居民住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一)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随州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加快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科学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2008-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总体目标:开工建设廉租住房1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60万平方米。2008年底以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实现应保尽保,2012年底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实现应保尽保。 (二)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区、市长负责制。各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市政府另行出台《随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各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列入当地重点项目进行管理。规划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交通方便、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区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建设、房产部门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物价、房产部门要严格控制销售价格,完善申请、公示、审批制度。市政府另行出台《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四)启动经济租赁房制度。经济租赁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购买等方式归集的房源,用于解决在城区范围内工作,既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没有能力购买商品住房人群的住房问题。市政府另行出台《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 (五)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择时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对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干部职工,或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但未达到规定职级面积标准及新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以货币化分配形式发放住房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组织干部职工以团购的形式购买商品房,单位对购房者按房改政策给予适当补贴。 提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投资购置房产。 (六)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同一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城区无住房的,可按照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企业按同期同地段商品房均价按一定比例补交差价。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经济租赁房,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住房消费 (七)完善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城镇干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鼓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拓展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使用率。当前,重点要在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要简化委托贷款手续,改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首付比例为20%,贷款最高限额增加至2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延长至20年,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八)继续做好现有公房出售和产权证发放工作,解决遗留问题。原已分配给干部职工的现住房应于2008年7月1日前到房产(房改)部门办理房改售房审批手续。要加快已售房改房产权证发放速度,售房单位尚未为购房者办理房改房所有权证的,应及时向房产(房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故推拖。已经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及时发给购房者,不得扣押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房改)、国土、规划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房改政策解决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办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对拒绝申请和办理上述“两证”的相关部门,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九)放开搞活住房市场。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私有房屋上市转让设置限制条件,取消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原产权单位的审批,由交易双方直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再凭转移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城镇干部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对购买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凭购新房证明免征营业税。 (十)鼓励农民和非本市人口到城区购房。凡在城区内购买总价款20万元以上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3人城区常住户口,并享有城区居民就业、子女就学和社会保障等待遇。 三、进一步加快住宅建设,提高居民住房水平。 (十一)科学规划,优化住宅建设发展空间布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科学编制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合理确定各类住宅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用地,并完善市政配套设施。 (十二)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自建住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一律停止对单位自建住房的立项审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报建许可。 (十三)适时启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以制度改革和创新为动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行政、法律手段,按照“优化组合、合理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从物质形态、管理体制、经济组织等方面对城中村进行全面改造,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对市区城中村分期分批完成改造或整治,使城市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从根本上解决脏、乱、差问题,改变农居混杂的现状,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逐步实现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就业社会化、管理社区化。 (十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运作规范、信用等级高、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介入融资活动,加大贷款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全力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等形式,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抗风险能力。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拓存量住房交易贷款和住房装饰装修贷款等新的住房金融业务,增加二手房贷款等个人住房信贷品种;加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力度,推行多种还款方式,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购房贷款需求。 (十五)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房屋交易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查处商品房开发、交易和中介服务环节的违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无证或越级开发、私下交易、合同欺诈、面积缩水、重复抵押、多头出售等不法行为要从严查处。要严格商品房预售审批,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未取得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业务。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各区、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产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十六)深入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改善住房消费环境。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物业设施必须与开发项目(小区)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按规定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要切实落实《业主大会规程》,房产部门要积极指导各住宅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要严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合理消费。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传递准确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稳定心理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调控办法,完善监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及时研究和解决住宅建设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促进住宅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