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曾都区城乡建设步伐加快,特别是住宅建设投资规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给城乡建设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也给城乡规划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等方面带来了新问题,影响了城乡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住宅建设,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曾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城镇规划区内个人住宅建设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通知》(曾政办发〔2007〕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各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曾政办发 〔2008〕33号)、《关于镇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许可的补充规定》(曾政办发〔2008〕35号)及 《关于加强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曾政办发〔2008〕32号)等相关文件,进一步对个人建房、危房改造、公路两侧建房提出了具体要求。现整理摘录如下:
一、严格控制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自2007年10月24日起,凡不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对城镇规划区内个人自建住宅不予许可,已报未批的不得再审批,已批未建的,除在老宅基地房屋修建或在指定的居民小区内新建外,其它新建房屋暂时停建,待重新审查后确定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管理。
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不得利用本单位现有国有划拨土地,以集资形式建设住宅,分配给集资人居住。房改政策执行之后和曾政办发[2007]81号文件下发之前,在国有划拨土地上集资建住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测算土地出让金并上缴区财政;属以上情况,而又未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分割手续的,建设部门不得为该建筑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三、切实加强在建个人建房工程的管理。对城镇规划区内已经动工建设的个人建房,取得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一书两证”的,由区国土、建设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恢复建设;取得用地手续而未取得建设手续,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由区建设部门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无任何手续的,一律停止建设。占用耕地的用地手续取得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区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建设手续取得后,一年内不动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所取得的手续自行失效。
四、严格个人建房及危房改造许可报批程序。个人确需建住房的,必须符合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及详细规划平面部署设计,且层高在四层以上,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其土地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办理出让手续,建筑方案进行公示,协调好四邻关系,并报区政府审核。个人宅基地上的陈旧住房,原则上不再批准重建,零星住房应逐步搬迁至指定的规划居民点进行建设。确属危房需进行改建的,由区建设局审批。经建设局审批后方可拆除旧房,先拆旧房再申请建新房者,不予审批。
五、规范住房建设用地的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各镇(办)发展的方向和强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预留必要的建设用地,建设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凡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安排为住宅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组织收储,然后以“招、拍、挂”的形式向需要使用住宅建设用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让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拍、挂”的形式出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应同建设部门确定该宗地区域建筑容积率,并根据区域建筑容积率测算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宗地出让底价。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拍、挂”的形式向外公示时,必须同时将建筑容积率一并公示。
六、积极推进规划居民点建设。为保证城镇规划区内符合分户要求的农民建房需要,各镇(办)应组织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每村(居委会)设置1—2个农民住宅建设小区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农民住宅小区所占用的土地由村(居委会)在各自范围内调节。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因符合分户要求,需要新建住宅的,各镇(办)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和村(居委会)必须严格把关,审查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分户建房要求,并将审查结果向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的村(居)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方可按序办理许可手续。城镇规划区内农民住宅需改、扩建的,必须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居委会)不得擅自处理宅基地。采取隐瞒或越权审批等行为获得建设许可的,许可机关有权收许可证件,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公路两侧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为316、312国道20米,306、212、216、333、328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建筑设施、输配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不得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外规划居民点占地或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建设、国土部门选址定点,审批核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规划居民点以外进行建设。
八、明确管理权限。凡在城镇规划区内或重点区域组团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筑,都必须取得区建设局颁发的“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还应取得区建设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并接受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对限额以下工程,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批准文件后,由各镇(办)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与建设方签订建房服务协议,加强对建筑勘察、设计、施工、原材料、构配件质量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区建设部门和各镇都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进行审批,越权审批的手续一律无效,同时对违规审批的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各地要讯速成立专班开展巡查,及时制止并纠正违法个人建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对非法侵占土地建房的要依法及时查处。区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服从城乡规划,擅自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拒不履行的,查封施工现场或予以强制拆除。
十、加强监督检查。为保证规范城乡住宅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区监察局、建设局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举报电话:0722—3062496、3319458。各地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区政府关于规范城乡住宅建设的一系列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图一:曾都区组织各部门开展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为主题内容的法制宣传。
图二:殷店镇一处违法建房被强拆。
图三:小林镇坚持依法建设,城镇面貌日新月异。
图四:小林镇一处违法占用河道建房被强拆。
图五:万店镇5户占用道路红线建房被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