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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对象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集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事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外国企业驻随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档案; (五)外省、市驻随办事机构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档案; (六)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八)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人事档案; (九)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