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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林地物权真正还给农民
——访曾都区委常委、副区长吴家明
作者:刘建华
  本报记者 刘建华 通讯员 王华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这项改革和我市林业大区曾都区的160多万人民息息相关,将给曾都广大农民带来具体实惠。那么,林权制度改革如何让农民受益?这项改革要抓住哪些关键部位?带着群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日前,记者走访了曾都区委常委副区长吴家明。
    记者:连日来,本报接到许多来自曾都区乡镇的电话,询问什么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及改革的意义?
    吴家明: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使农民真正拥有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和收益权,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做到还山、还权、还利于民。通过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调整林业生产关系,解放林业生产力,盘活林地资源,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生态产品和木材供给能力、维护木材安全和生态安全的根本途径,是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发展的迫切需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将有力地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记者:林权制度改革如何让曾都农民受益?改革过程中要掌握哪些关键原则?
    吴家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农民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一定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把林权分不分、怎么分、分到什么程度等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群众,做到发挥民智、符合民心、体现民意,决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强制推行,让农民真正当家作主。
    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或农户2/3以上同意,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同时,要处理好历史和现实的关系。对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所有承包林地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70年。
    记者:曾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吴家明: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曾都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2008年完成80%,2009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届时,全区将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地经营管理体制,发挥市场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集体林业的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社会和谐的曾都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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