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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随州,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6〕29号)和 《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前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含入学、入伍前符合条件现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依法被征用后村或村民小组人平土地不足0.3亩的农民。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逐步解决。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必要的生产用地或安排相应的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政策体系。
  第二章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按照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随政发 〔2006〕12号)规定执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落实好被征地农民享受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第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本地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六条 建立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偿安置和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其对象在土地被征用时实行一次性核实认定。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自确认批准之日下月起,相关部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转为城镇居民,按下列办法实行一次性补偿、就业安置或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一)、被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人员和16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土地征用补偿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安置,学校毕业后按照城镇新生劳动力进行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年龄16周岁以上在村组劳动的人员,按照土地征用补偿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并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
    (一)、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必须以村(组)为单位统一集中向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如下有关资料。
    1、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投资项目、使用土地的位置和面积等批文。
    2、国土资源部门测量确定的土地使用证书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有关资料;村组与被征土地农户的户口、住址等资料。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时间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土地被征用前本人在农村劳动的时间确定,1995年前回村从事生产劳动的时间,每两年折算1年参加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折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年,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建立养老保险关系;1996年1月1日以后回村组劳动的人员,学生从学校毕业、义务兵从退伍返乡回村组劳动时开始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土地被征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费已全部分配给个人的,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全额缴纳;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费村组预留了的,由村组和被征地农民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按12%的比例缴纳,村组按8%的比例缴纳。自1996年1月1日开始,一次性缴纳至土地被征用时止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8%的比例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被征地农民补缴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到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自谋职业或未实现就业的由个人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五)、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5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 (含视同缴费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向后延长缴费时间,但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村组和个人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退休时的月养老金标准按少缴的比例扣减。
    (六)、养老保险金筹措发放。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政府从以下三个方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发放长效筹措制度:一是从新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二是从被征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三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发放不足时由同级政府财政兜底。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独立建账,独立运行,专户管理,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支付。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被征地农民以村组为单位,可按规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低保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其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责任,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一条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序开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要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强化部门工作职责,形成通力配合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审核、各项资金费用及待遇标准核定计算、综合管理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各项有关资金费用筹集、专户设立和及时划转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的退休金发放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统筹标准,将从每次被征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出让费中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和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计算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金额,及时划转到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有关资格审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保户”和医疗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低保、五保户和医疗救助范围,做好被征地村组社区建设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转换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核实确认工作。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被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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