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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解读
1、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享受 “三项减免”。 “三免”是指劳动保障部门在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服务过程中,实行三项免费服务政策,即免费开展职业指导、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免费开展技能培训。免费就业指导主要是劳动保障部门针对“农民”转换为“城镇居民”的过程中,免费开展就业心理调适、就业志愿策划、就业前景分析和分类就业指导服务。免费技能培训是劳动保障部门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为不同年龄段、不同就业需求的人开展免费培训。培训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定向培训,对在被征土地新建企业实行转移就业的人员集中组织培训,以技能培训为主,培训合格直接进入企业上岗;另一种是对就业期望值较高或准备自主创业的人开展技能培训,实行自愿报名,自选学习专业。免费职业介绍就是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劳动保障部门利用劳动力市场功能,开展三次以上的职业介绍,若被征地农民不过分挑选,能保证95%以上的就业率。 《办法》还明确,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2、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四大创新”。 一是人员身份转换的创新。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前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依法被征用后村或村民小组人平土地不足0.3亩的农民,均可转为非农业户口,使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由“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可以享受更多的适用政策。 二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创新。考虑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既要符合国家对社会保险的政策,体现 “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又要保证应保对象有能力参保,《办法》在社保政策方面实行诸多“突破”:在缴费基数的确定上,参照了国营农场的办法,低标准缴费(上年度岗平工资60%的60%);在缴费比例确定时,参照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总比例为20%,比企业职工缴费降低了8个百分点;在工龄认定上,参照企业特殊工种的办法,可折算5年工龄,保证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这些制度方面的突破和创新,降低了参保门槛,提高了待遇水平,使每个被征地农民都能够参保,人人享有保障。 三是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的创新。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后,直接按国务院38号文件规定的最新的最优惠的计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不设过渡期,一步到位,让他们能够享受“看得见的实惠”,分享工业化、城市化的成果。 四是养老保险待遇筹措发放机制的创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筹集除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外,所需的大量资金将由政府从新征地补偿安置费、土地出让金和财政预算等方面筹集,并实行“兜底”,建立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社会化发放的长效机制,确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3、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需要哪些必备条件? 一般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所征地在城市规划区以内 (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必要的生产用地或安排相应的岗位);第二,主要以新征地农民为重点;第三,依法被征用后村或村民小组人平土地不足0.3亩。 4、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到哪里去办理参保手续?怎么办理? 市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统筹经办。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市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统筹经办;属于区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险工作,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统筹经办。广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广水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统筹经办。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村组为 单位,土地被征用时,实行一次性登记申报 认定,整体纳入。在市统筹经办的城市规划 区内,市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被 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由其管委会、 街道社区负责组织登记、申报,并提供有关 资料。随州中心城区各办事处所属的被征 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城区各办事处负 责组织登记、申报,并提供有关土地征用资 料和经公示符合参保条件的村组居民名 册、经村组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参与土地 补偿分配的人员名册。 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 被征地农民,应认真填写《随州市被征地农 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并 提供有效的所居住村组户口本复印件,本 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需要缴 纳多少保险费? 2008年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 农民,按照参保时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为基数,作为核定被征地农民参 加养老保险缴费的计算标准。被征地农民 补偿安置费已全部分配给个人的,由被征 地农民个人全额缴纳。 被征地村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及经 办机构核定确认的参保人数、缴费金额,在 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纳到位。个人缴纳 部分由村组代扣代缴。 缴费以1996年回村组劳动为时间截 点。1996年以前回村组劳动的,到今年个 人需补缴13年的社会保险费7770.86元 (13837元×60%×60%×12%×13年=7770.86 元);村组要为被征地农民补缴5180.57元 (13837元×60%×60%×8%×13年=5180.57 元),合计需要补缴12951.43元。 1996年以后回村组劳动的,按实际参 加劳动时间确定缴费年限。 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以后每年按照 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 定当年的缴费标准。 6、退休后能拿多少养老金?还可以享 受哪些待遇? 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 达到15年以上,在达到退休年龄前1个月 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从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并办理退休手续下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 金。养老金待遇与个人缴费时间的长短和 退休前一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有很 大关系。 2008年退休人员待遇标准为:男性 314.86元/月,女性307.92元/月(包括基 础性养老金159.58元,过渡性养老金37.2 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男性38.08元,女性 31.14元/月,调节金80元)。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死亡 后,其亲属应及时向所属地劳动保障部门 及经办机构申报,领取3个月的丧葬费和 1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 (计发标准为: 死亡者历年参加养老保险的平均缴费基 数)。个人账户中的剩余部分全部退还其 继承人;没有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征地农 民死亡后,不能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丧 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只能将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退给继承人,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7、被征地农民怎样参加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以村组为单位,可按规定参农村合作医疗。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低保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