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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旅游案例警示消费者明明白白去旅游
案例1:国内社违规组织出境游游客遇险保险公司拒赔 今年“五一”,一名陕西游客投诉陕西省某国内旅行社,称他们一家三口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新、马、泰九日游,共交纳了近一万元费用。旅游过程中,其中两名游客意外受伤并终生致残,旅行社虽然积极参与抢救,但在理赔问题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这家旅行社是国内社违规组织境外游不属于理赔范围,最后这家旅行社因为承担不起巨额赔付费用只好破产,两名游客最终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 专家点评:参团出境旅游要找有出境权的国际旅行社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有些旅游者出于种种原因还是选择只有国内游资格的旅行社。出境社在旅游局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是160万,而国内社仅为10万元,一旦发生纠纷需要动用“保证金”来赔偿消费者,这160万和10万元间的差距可就明显了。消费者参加这样的旅游团一是得不到参加国际旅行社所能提供的境外旅游保险的保障,二是没有出境游资格的国内旅行社不熟悉出境业务没有合法资格组团出国本身就是危险的。 案例2:飞机晚点不登机行程取消谁之过 2001年春节期间,大连某公司19名员工共同组成家庭旅游团参加大连市某旅行社组织的泰港7日游。因天气原因,大连-曼谷的飞机推迟了起飞时间,这引起了游客极大不满,经导游劝说后同机其他游客登机待飞,而这19人则拒绝登机,最终造成他们出国未成。事后这19名游客起诉该旅行社,要求旅行社返还全部费用,并偿付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游客胜诉,旅行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依法做出改判,终审认定,旅游合同在已经开始履行的情况下未能得到全面履行的根本原因在原告而不在被告,因此19名游客应承担此案的民事责任。 专家点评:旅游是多要素综合性活动,因此经常会受到像航班延误等非旅行社所能控制的因素干扰。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所能做到的就是尽可能使所受损失减小,而不是像19名游客那样将损失扩大,最终导致无法成行。由此可见,旅游中发生纠纷责任也并非全要归咎于旅行社,游客维权过度、固执己见也是造成纠纷的一大原因。 案例3:参团旅游签合同发生纠纷有凭证 几名北京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赴外地旅游,到达景区后地接社将他们与另外几拨儿客人合拼成一个旅游团,行程中的景点好多与他们要去的不符,而且三星级宾馆也被改成了两星级。事后这几名游客向旅行社进行投诉,但由于双方事先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因此游客也无法证明旅行社违约。 专家点评:国家旅游局2000年出台了“国内旅游标准合同范本”以及“出境旅游标准合同范本”,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推荐使用标准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