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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义务
●我国法律对社会保险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包括社会保险条款。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然后用人单位持 《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