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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一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自2008年9月1日起,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砍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医疗机构登记费、医疗机构校验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在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6、体育部门收取的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交通部门收取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8、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 9、商务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10、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1、水利部门收取的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 12、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环卫费 (限于将垃圾处理单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 13、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卡工本费、特种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14、物价部门收取的服务价格审验费、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 15、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含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费); 16、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家电维修范围核准证工本费、家电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17、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18、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农机服务费、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008年9月9日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