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往期报纸   
  文章搜索: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出台
新规给创业者带来五大利好
作者:杜宇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批转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1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 “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大举措。
    记者研读发现,这份指导意见将给劳动者创业带来五大利好消息。
  市场准入门槛降低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指导意见》放宽对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的限制,将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提出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能力培训增加
    《指导意见》针对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的要求,明确提出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要求健全创业培训体系,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全部纳入创业培训的对象范围。同时,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
    同时,还提出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等。
  融资渠道更多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市场环境更好
    为了给创业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
    同时,简化审批、办证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此外,强化政策扶持。要求全面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指导意见》提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享受更多公共服务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与此同时,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新华社记者 杜宇
更多>>  随州日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新规给创业者带来五大利好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3 版:时事新闻】

随州日报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2007-2019 b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