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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三十年
  1978年 集贸市场百废待兴
    在“破四旧、立四新”浪潮中,商贩纷纷被以割资本主义尾巴、打击投机倒把等名义“清理过渡”,集贸市场被迫关闭。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作出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集市贸易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1979-1989年 夹缝中生出个体户
    1979年4月,国务院在批转的工商部门的报告中提出:可根据市场需要,批准一些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以缓解就业压力。个体经济活动如雨后春笋般在夹缝中滋生出来。1982年12月4日,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
    1990-2000年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实现了理论上的突破,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明确,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1-2008年 个私经济助推GDP
    2002年11月发布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内实有经济主体户数3292.84万户。目前除国有及国有控股经济以外的广义民营经济已经占我国GDP的6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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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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