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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社会保险金
职工状告用人单位获胜诉
作者:王松、
  本报讯 记者王松、通讯员何克斌报道:近日,曾都区法院判决一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败诉,判决该用人单位为职工荣某补缴社保基金18437.09元,并付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偿29205元,解除荣某与用人单位人事关系。
    据了解,荣某1978年参加工作,因单位经营困难,2001年用人单位与荣某签订《待岗协议书》。待岗期间,荣某向单位交了养老保险金,后双方因往来结算手续发生纠纷。经查明,用人单位欠缴荣某养老保险金17328.30元,失业保险金1109.79元。法院认定荣某与用人单位存在人事关系,单位应当补缴荣某的养老保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度每年补一个月工资数额”,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曾都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比往年有大幅上升,今年已审理劳动争议案件39件,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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