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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徐军国、
本报讯 记者徐军国、通讯员蔡洋报道:李某于2007年8月25日到科技职校任教。2008年7月9日,科技职校安排李某担任暑期培训班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李某提出因怀孕身体不能适应,科技职校遂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让其一直在家休息,期间无任何工资待遇。同时还查明,李某在科技职校工作期间,科技职校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任何社会保险。 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科技职校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科技职校应该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科技职校补发李某2008年2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计9000元;补发2008年7月16日至10月期间的工资3500元。并从11月1日开始与李某补签劳动合同,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