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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狩猎致人伤残
判刑6年被赔付10万余
作者:徐军国、
本报讯 记者徐军国、通讯员杨尚安、雷斌报道:昨日,私设电网狩猎击伤他人的当事人包某,被曾都区法院判刑6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及其家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789.56元。 2007年12月,曾都区柳林镇团结村一组农民包某与刘某 (公安机关另案处理)合伙出资4000元购买了高电压发生器、瓷瓶、导电线等工具,在团结村一组与均川镇迎水村四组交界的山上架设高压电网打野猪。2008年1月10日22时许,均川镇迎水村四组农民陈某在山上寻找其走失的耕牛,被架设的电网绊倒并击伤,陈某随即打电话报警并向自己的亲朋求救,闻讯赶来的亲朋将其送至均川镇中心卫生院救治,后转随州市中心医院、武汉市三医院治疗。经随州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右下肢电击后三度烧伤面积达5%,胫骨部分铲除,肌肉部分坏死,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属重伤,构成六级伤残。受伤后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合计102789.5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与同伙私设电网,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对象的他人人身伤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重伤的后果,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