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说法
一、收条与借条有何不同? 赵女士问:钱某于2007年6月向其借去人民币50000元,钱某出具了收条一张,并口头言明半年内归还。届期,钱某未还本息,如果起诉到法院能否胜诉? 答:收条与借条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收到了这笔钱,而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前提下,仅凭收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缺乏依据,起诉到法院是不会胜诉的。 二、用假名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 熊先生问:我经营一家电器商店,2008年9月,何某到我处购买彩电,欠款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当时没有注意,何某在欠条后签的是假名“刘某”。我找他催款时,何某借此赖账。何某用假名出具的欠条有效吗? 答:尽管何某是用假名出具的欠条,但该欠条仍然有效,何某同样应承担支付责任。 用假名只是“符号”的改变,只要有司法科技鉴定的证据证实欠条义务人的笔迹和何某的笔迹吻合,无论欠条是否与真实姓名相同,法律都应认定真正的义务人。 三、试用期内在上班途中受伤算是工伤吗? 我在市内一家汽车厂只上了一个多月的班,去上班的途中被一小车撞伤,不知是否算是工伤? 答:只要是上班途中,哪怕是第一天上班,都算是工伤。1年内需申请工伤认定。 解答人: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邱志坚律师 邮 箱 :qiuzhijian020@126.com 电话:13597827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