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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新《条例》切实抓好人口计生工作
——市人口与计生委主任罗国银就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答问
问: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何时实施? 答: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问: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在哪里? 答:新《条例》在维持原《条例》立法体制和章节的基础上,修改了20多条,新增加了11条内容,使现行《条例》内容增加到52条。一是取消了生育间隔期。在保持生育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取消了生育间隔期,规定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二是对再婚家庭生育政策作出适当微调。将原《条例》中关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修改为“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三是转变工作思路,突出以人为本和优质服务。增加了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内容。新《条例》规定,逐步实行免费婚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规定了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明确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责任部门、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将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由“每月10元”修改为“每月不低于10元”,并规定保健费的支付单位和来源渠道,规定将属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四是对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增加了“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宜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避孕措施。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宜选择以输卵(精)管结扎术为主的避孕措施”的内容。五是对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员的技术鉴定手段进行了立法规范。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鉴定的相关费用由提出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六是强化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措施。在第三条中增加“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和“改善人口结构”等原则性的内容,增加第三十四条,分别对各级政府、人口计生、卫生、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执业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要求作出规定,对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七是加大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力度。流动人口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新《条例》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重要环节予以规范,其内容包括: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突出了育龄妇女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明确了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应当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制度、校验制度、查验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公安、工商、劳动保障部门的协同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的所在单位和出租、出借房屋业主的协助制度等。八是理顺了执法关系。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对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法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九是完善了“两非”行为的法律责任。新《条例》对组织、介绍、胁迫他人实施“两非”行为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非法生产、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利用技术手段为他人实施 “两非”行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当事人实施“两非”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 问:我市如何加强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 答: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是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中心工作,我市将今年2月确定为学习宣传月,为了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月活动高潮,全市要做到“八个一”,即层层召开一个动员会、举办一个培训班、发放一本宣传读本、举办一期宣传专栏、书写一条宣传标语、出动一台宣传车、刊登一组宣传文章、播放一期宣传节目,使新《条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