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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数 身 边 的 “霸 规 ”
作者:徐军国
  本报记者 徐军国 通讯员 张华为 卢丛亮 谌秋霞
    市消委通过本报征集商业 “霸规”以来,一些消费者发现“霸规”其实就在身边。昨日,市消委披露出我市10大商业“霸规”,并对商业“霸规”进行了点评。
  霸规一:
    通讯公司强制消费
    3月2日下午,随城徐先生投诉,某通信公司强制使用服务项目。2008年,徐先生看到某通信公司活动广告后,便办理了8元钱包月业务。前不久,徐先生发现该项目收费较原来的增加了3元。徐先生与该通信公司联系,但该通信公司工作人员称收费属统一涨价,因在原有的业务服务基础上增加了新服务。
    点评:该通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业务服务项目和收费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使消费者消费不明白,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霸规二:
    吃饭不能自带酒水
    城区马先生反映,去某酒店吃饭不能自带酒水,你要是喝自己带的,那就得付开瓶费。这家酒店收得理直气壮,只是那样的收费是不是真的合理呢?
    点评: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是违法的。强行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额外 “服务”费用,也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霸规三:
    存包丢失不赔偿
    一市民打电话投诉称,他在城区某超市购物,放在寄物柜的物品丢失。当他去与超市理论时,超市工作人员指着一块牌子给该市民看,只见超市的寄物柜上写着“本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该市民感到很不理解。
    点评:告示不具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设立寄物柜服务,属附属服务,理应保证顾客的财务安全。
  霸规四:
    全场5折,却仅限指定商品
    3月8日期间,城区某商家在自己店门前竖了一个牌子,牌子上写着醒目的“全场5折”。等消费者进入场内发现,这里的商品并不是全场5折,而是只对部分商品打5折。
    点评:该商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广告内容进行真实、详细说明,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作出引人误导的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霸规五:
    包间限定最低消费
    前几天,李女士和一个朋友来到一家餐厅吃饭,她俩选择了一个小包间。等李女士点菜时,服务员告诉她:这个包间有最低消费,为88元。李女士显得很无奈,但看在朋友的面上,她还是选择接受最低消费。
    点评:设立“最低消费”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霸规六:
    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家
    每次商家做活动,总爱在活动广告中写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家。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消费者有“知悉真实情况权”、“公平交易权”以及“监督权”等9项权利。解释权是权利更是企业的义务,企业应对消费者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应首先考虑到是否违法、消费者是否因不当解释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其解释也不能随心所欲,更不应暗设陷阱。
    另外,如果企业在“最终解释权”中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就应该依法及时地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以使“最终解释权”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霸规七:
    影楼照相不给底片
    城区王女士带着儿子去照10岁生日照,影楼把照片给王女士后,当王女士索要底片,遭到商家的拒绝。
    点评:影楼照相不给底片行为属霸王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与影楼形成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消费者作为定作人享有要求影楼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
  霸规八:
    家电丢损包装不退货
    城区一市民李先生购买一台彩电,不久彩电发生故障。因为在三包期间,李先生要求商家退货,商家却以李先生把包装丢失为由拒绝退货。
    点评:根据《部分商品包修包换包退责任规定》相关规定,未提及退货时须有完整包装,商家不能以无包装为借口,拒绝在三包范围内有故障的商品退货。
  霸规九:购买商品还需检查盖章
    到超市购买完商品后,超市的工作人员却要拦住检查盖章。此举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
    点评:购物出超市时还需检查盖章,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超市收银台取得所购买商品时,已经取得了所购商品的所有权。此时,商家与消费者已经完成了商品的交付,商家已经不再对消费者所购商品拥有所有权。购物后,超市工作人员再次检查盖章,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霸规十: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曾都区一农民在某商家做特价时,买了一个小家电,等他回家后,发现小家电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找到商家,商家辩解,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等告示,是商家利用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给消费者增加的不公平交易条件或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月12日,曾都区安居工商分局开展了消费维权活动,现场给消费者答疑,教消费者识假。 (徐军国/摄 陈 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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