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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以此版献给第 23个中国3·15消费者权益日——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近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主题
  2009年——消费与发展2008年——消费与责任2007年——消费和谐2006年——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2005年——“健康·维权”2004年——“诚信·维权”2003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2002年——科学消费2001年——绿色消费2000年——明明白白消费1999年——安全健康消费1998年——为了农村消费者1997年——讲诚信 反欺诈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 “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选择这一天作为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这一组织现在更名为国家消费者协会,拥有来自115个国家和地区的250多个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了这个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
    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 《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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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概况
  八面来风
    美国消费者联盟于1936年成立,现拥有工作人员258名。设有三个倡议办公室,代表消费者在立法、司法、制定规章方面提出意见。
    日本是较早通过系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之一。1968年日本颁布的 《保护消费者权益基本法》对消费者的自我保护、防止哄抬物价和抑制通货膨胀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印度也早已制定和实施了《生活必需品法》、《打击伪劣食品法》、《药品法》和《商品重量法》等一系列法规。印度中央、邦和县三级政府还成立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委员会。
    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了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贸易准则法》、《版权法》、《商标法》和《价格监督法》等。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等活动。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纪念活动包括: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电视节目、咨询和多种形式的展览等活动介绍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
    近年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也在不断发展。各国普遍采用加强立法、新闻、检验、标准化等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了有关食品卫生、消费品安全、质量和计量、工业标准化以及禁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法规,并采取了诸如设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加大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措施。
  消费者权益争议该如何解决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委员会(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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