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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酒类流通管理 确保酒类消费安全
——随州市曾都区酒类专卖管理局局长肖宏成就《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答本报记者问
作者:除广水市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酒类流通法制化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大进展,是我国酒类流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为此,本报记者就《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和颁布施行以及如何加强本区域酒类流通管理等问题,采访了随州市曾都区酒类专卖管理局局长肖宏成。 问:肖局长,请你介绍一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点内容,颁布《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办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共6章38条,由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就酒类流通管理的目的、意义、范围、方法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阐述和规定,其核心是备案和溯源。《办法》是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流通管理规定,是我国酒类流通法制化、规范化管理重要举措,这对于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问:对于许多人来说,既是酒类经营者,也是酒类消费者,但对酒类和酒类流通的概念,从法规上如何定义还不是很清楚,请你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办法》所称的酒类是指酒精(乙醇)含量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但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 (含批零兼营)、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问:《办法》规定对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请详细介绍一下备案登记的目的、程序和应该提交登记的材料有哪些? 答:这部法规首次推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商品溯源制度,旨在杜绝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销售活动。根据规定,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的60日内向当地商务 (酒类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我局受市、区商务部门的委托,负责随州 (除广水市外)曾都区域内 (含市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到我局办理备案登记时,由酒类经营者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30日之内向我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问: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有哪些规定?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下称《随附单》)就是对酒类商品流通实行溯源制度的一种方式。《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内容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办法》要求: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并加盖经营者印章。《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零售经营者(宾馆、饭店、酒吧、商场、超市等)购买酒类商品时,要向供货方主动索取《随附单》备查,要一货一单,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问:酒类经营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证、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保留3年。 问:对经营散装酒有哪些规定? 答:所经营的散装酒应当是合法的酒类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问:如何理解“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请谈一谈这方面的看法和打算。 答:《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这一规定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个具体体现。如何判断消费者为未成年人呢?酒类经营者在对消费者年龄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要询问其年龄及购酒用意,并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件。对此,我局将统一制作“警示牌”,督促酒类经营者在经营场地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问:国家明令禁止批发、零售、储运的酒类商品有哪些? 答:《办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问:区酒类专卖管理局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什么? 答: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民心工程、实事工程,是流通领域践行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因此,我们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其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酒类是特殊商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的管理理念,以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为核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发展。目标是:让城乡广大消费者喝上放心酒和满意酒。 问:对未按规定办理、实施备案登记、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以及擅自销售、储运国家明令禁止的酒类商品等酒类违法经营行为如何处罚? 答:《办法》的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酒类经营的违法行为和处罚额度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违反《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一经查实,我局将按照《办法》和《湖北省酒类流通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先发送“市场预警”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可分别处2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违反工商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区酒类专卖管理局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方面将会有何举措? 答:为贯彻落实《办法》,市政府已印发了《随州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意见》,曾都区政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区商务局依法委托我局行使随州(除广水市外)曾都辖区内的酒类流通管理行政执法和违法案件的查处,我局已于2008年7月重新全面启动了受权内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办法》和市、区政府的文件要求,结合城乡的酒类经营现状,采取相应措施:先行规范城区酒类流通秩序,完善酒类备案登记制度,并随即启动各镇、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全面实施酒品随附单溯源制度;抓好辖区内酒类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探索酒类防伪管理,运用科技手段防止假冒劣质酒品进入随州曾都市场;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打击酒类违法经营行为,促进随州曾都酒业健康有序发展,真正让市民喝上“放心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