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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的公告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强化酒类流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随州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意见》和《曾都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已在随州曾都区域内全面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我局受市、区商务部门委托,全面负责随州(除广水市外)曾都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面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凡在随州(除广水市外)曾都区域内(包括市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从事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自公告之日起,城区(含市经济开发区)限于四月底前,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炎帝神农故里风景区管委会、各镇限于五月底前,必须按规定提供生产许可证 (限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速到我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全面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酒类生产、批发企业(供货方)自公告之日起30天以内,凭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酒类流通批发备案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的有效证件速到我局办领《酒类流通随附单》,批发酒类商品时,应按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制《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商场、超市等)购买酒类商品时,要向供货方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妥善保管,以作备查,确保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三、凡未按公告办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咨询电话:3221699 办公地址:随州市解放路39号 特此公告 随州市曾都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