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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献血无偿输血却要收费?
  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所谓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实行无偿献血,不仅能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求,更重要的是预防的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发生,对保证输血安全,是十分迫切和需要的。
    《献血法》第十一条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这就要求在无偿献血的整个过程中,绝对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公民无偿献血的血液谋取私利,违法者,国家将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医院给病人输血时收取的输血费是指什么费呢?《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目前,我市各医院收取的输血费,就是根据《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因此,输血费是从血液采集到提供临床使用的过程中的一切消耗成本费用,需要用血者支付这笔费用,是收的合法合理合情的。这就像供水公司把河水或库水经过净化为合格水源供给用户饮用一样的道理。《献血法》第八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这明确了血站是专业性、责任性很强的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是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而参加过无偿献血的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按下列规定报销用血费用:
    1、无偿献血一次的,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
    2、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的,本人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
    3、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费享用不限量的医疗用血。
    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 (含前款规定享受免费用血待遇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因病在外省、市用血的经费,凭献血证、医院证明及发票和相关证明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结算。
    办理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须知:
    1、献血者本人用血按献血量报销用血量,对象是直系亲属(父母亲、子女、配偶)。(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2、凡用血报销申请者,须交验《无偿献血证》及献血者、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 (以上资料均须交验原件并收复印件留存)。
    3、出示医院病历及用血证明(含血型、用血品种、用血量);用血交款的原始收费收据。
    4、填写《无偿献血用血报销申请单》,交市献血办公室审核用血资料,经批复后方能报销,并在《无偿献血证》的用血记录里填写有关记录。
  
    随州市中心血站 徐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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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健康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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