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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管理利用矿产资源 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发展
——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帅文强答记者问(四)
作者:未完待续
问:采矿权的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1、划定矿区范围。由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对申请的矿区范围进行预留。预留的时间为: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申请人可在此期间进行立项,在预留期内进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同时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价款评估等准备工作,并办理评审及备案;2、申请采矿许可证。申请人按规定将申办资料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办资料的4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办理有关手续,通知采矿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问: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答:1、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4、经审定的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表;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确认书;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和认定函;7、矿山综合治理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和认定书;8、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10、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确认通知、价款出让合同、分级缴纳价款的发票复印件(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除外);11、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12、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3、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14、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及缴存备用金发票复印件;15、土地批准文件;16、提交矿山环境地质保护方案;17、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问:哪些情形下不予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勘查、开发布局不合理的;2、分割申请勘查、开采应当整体勘查、规模开发矿产地的;3、开采规模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不相适应,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4、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所出具的资金证明与申请勘查、开发项目不符的;5、与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有重叠交叉或者有权属争议的;6、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7、申请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8、属低风险和无风险类矿产地,未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和有偿处置,申请人未缴纳有关规定费用的;9、按照规定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但未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10、申请在国家和省级规划矿区和矿产勘查远景区、中型以上矿产地内设置零星分散矿产矿业权的;11、矿山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低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开采最小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的;12、商业性固体矿产勘查作业区范围超过10个勘查区块的;13、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未达到开采设计要求的;14、未按规定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等技术材料的;15、采矿权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16、其他不宜审批发证情形的。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