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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将修订
三大问题成关注焦点
作者:新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10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草案)专家座谈会,座谈会上,三大问题成为讨论焦点。 焦点之一: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据专家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工作环境的变化,现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压力增多,自然流产、不孕不育的情况与日俱增。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用人单位应该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针对草案第十六条中提及的“用人单位……可以定期安排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卫生部妇幼保健中心主任李丽娟称,应该把定期安排女职工体检提出来单独成为条例,规定至少两年体检一次,体检的内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 焦点之二:每天应给予哺乳期女职工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树森表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应该重点关注孕期、哺乳期,目的是促进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对已婚待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该给予关注。 焦点之三:女职工痛经可否休假 针对草案中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座谈会上有的专家提出建议,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应可以带薪休假1至2天。 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诉讼部主任张帅对这一建议表示认可,并指出韩国已经规定女性有1天带薪例假,三月份湖北省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样规定了女职工痛经可带薪休假1至2天,类似做法值得借鉴。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彭高建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的重点是保护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针对座谈会上讨论的细节,还将开展下一步调研。 (新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