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登记办法》的立法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的直接立法依据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民事法律法规对房屋权利归属和变动所作的规定,如《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第二层次是有关房地产管理的部门法中的对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作的规定,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镇规划条例》。其中,《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村镇规划条例》是其主要立法依据。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物权法》是《办法》的重要立法依据。《物权法》中有近二十条规定涉及到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明确原则上不动产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无需登记即发生效力的特殊情况,如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的发生;不动产登记的属地管辖原则以及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基本的登记审查要件以及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登记机构不得进行的行为;确立了不动产登记与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之间的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性质以及二者冲突的解决规则;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新的登记类型;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确立了登记机构对登记错误的过错赔偿责任。《物权法》还对小区内各种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归属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不动产抵押权、地域权等不动产物权类型进行登记等也都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 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 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 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六十二条)。 《村镇规划条例》也是《办法》的重要立法依据,其2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常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