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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伪造工作经历”公司可否要求返还工资
作者:张家民
  2006年4月,某公司邀请顾某出任总经理助理一职。该公司称,当时为非公开招聘,仅向符合条件的特定人员发出邀请,招聘条件为曾在某机关担任过主管立项审批的行政职务。2009年1月,顾某离职。随后,公司对顾某提起诉讼称,顾某采取伪造工作经历的欺诈手段,骗取了公司对他的认可和信赖,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顾某建立了劳动关系。现要求顾某向公司返还32个月的部分工资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述其曾告知被告招聘条件,即曾在某部门担任过主管立项审批的行政职务。但原告以曾担任特定公职为条件招聘人员,既违反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亦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经查,被告系应邀入聘,现被告否认入职时原告曾对其工作经历提出要求,原告对此亦未提交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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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14 版:职业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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