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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保障农民当家作主 破解基层民主“三难”
  新华社12月22日电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降低”村官罢免门槛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农村出现了村官“罢免难”的现象,使很多农民群众感到无奈,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解决这一问题,确保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运转,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法律专家指出,与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比,修订草案适当“降低”了村官罢免门槛,有利于真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村民服务的村民当选村委会成员,从而保障村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决“村民会议召开难”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增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从而使村民会议召集难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村组合并则进一步增加了村民会议召开的难度。
    鉴于上述情况,修订草案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荐若干人。
  增加村务监督机构
    在推进村民自治过程中,许多地方“四个民主”发展不均衡,只重视民主选举环节,而忽视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的地方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因财务不公开等引发的农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
    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修订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
    修订草案还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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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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