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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登记簿
作者:常文
  《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房屋登记簿的概念
    房屋登记簿是指房屋登记机构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的专用簿册。具有几个特征:一是法定性。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样式、管理等由国家统一规定。二是权威性。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机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已记载的内容。三是统一性,指登记区域内应当建立统一的登记簿。四是永久性。房屋登记簿应该永久保存。诸多国家或地区不动产登记立法均建立了登记簿制度。
    房屋登记簿的效力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规定外,必须经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即物权设立、变动的情况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后,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才能生效。房屋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确立,使房屋登记簿具有了统一性、权威性、持久性等特征,也自然成为房屋物权的法律根据,这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自然体现,也是保障物权变动安全的必要手段。在建立房屋登记制度的情况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情况和内容由国家公权力确保其权威性,推定其记载是房屋物权真实现状的反映,即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房屋物权时,就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而其权利内容也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无需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将房屋登记簿作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对建立客观、公正的房屋交易秩序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正因为房屋登记簿有此效力,第三人才能对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的公信力产生足够的信赖,依据登记簿内容进行的交易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房屋交易安全才有了保障。对于这种信赖的保护,使得人们从事房屋交易时可以基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做出交易决定,有利于鼓励房屋交易,提高交易的快捷和便利。
    房屋登记簿的设立
    在登记机构所在的行政区域内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登记簿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这种管理也包括登记簿的设立。登记机构所在行政区域内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只有这样该区域内的房屋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才能准确的得到反映,物权交易的秩序才能良好建立。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有利于解决目前各地登记资料分散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行政区域限于房屋登记机构所在的行政区域,而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只有房屋登记机构才有权建立、保有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的管理
    由于房屋登记簿对于保护房屋物权有重要作用,必须由具体部门妥善管理。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因此,房屋登记簿的管理机构只能是房屋登记机构,由其他机构管理房屋登记簿不符合 《物权法》的规定,因此,《办法》也明确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作为房屋登记簿的管理机构,履行管理房屋登记簿的职责。
    登记簿概念的引入,是登记基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在原来的制度下,对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而言,登记的核心是“发证”,以房屋权属证书作为物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对于登记簿的概念相当陌生,对登记簿为何物、登记簿应当记载什么、登记簿的形式如何、怎样记载录入及保管等都不十分清楚。不过,在实践中,各地登记机构一般都对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有一个 “底根”,对权属证书的内容以及审核发证的相关情况加以记录留存,这可以说是登记簿的一种雏形,而且在相当多的地区,“底根”已经采用电子化的形式,因此,广义上的登记簿实际上已经存在。但也有一些登记机构没有这种“底根”,往往只是将登记过程中收取的以及生成的文件归入档案袋,至多有一个档案索引而已。
  (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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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8 版:建筑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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